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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广州市越秀区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行业公约
发布日期:2021-7-8 浏览量:2447 作者:越秀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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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2019年10月30日四届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越秀区各项环保产业活动,促进环保产业发展,加强行业自律,树立良好的行业风气,依法建立有序、公平的环保产业市场
竞争环境,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广州市越秀区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是广州市越秀区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全体会员单位的自律性公约,是全体会员单位自我约束的行为准则。
 
第三条    协会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和公平公正。
 
第四条    协会负责本公约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五条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履行行业规范和本公约条款。
    
第六条    自觉维护行业利益与形象,共同抵制有损行业形象的不良行为,相互尊重,同业互助,不利用非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
 
第七条    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的服务,不做虚假承诺及有违职业操守和道德的行为。
     
第八条    自觉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保守客户信息秘密,不利用客户信息从事任何向客户作出承诺无关的活动。
 
     第九条    尊重客户,不对客户构成电话、短信或其他行为的骚扰。
 
第十条    严格规范交易资金管理,不挪用,不占用客户交易资金。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本行业相关备案及年检制度,严格规范执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依法规范执业。
 
第十二条    重视企业内部规范管理,加强企业内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养。
     
第十三条    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开展的环保服务业、环保产业以及各项经济调查。在开展调查过程中,会员单位必须如实向协会报告各项指标的统计数
据,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提供可靠依据,不得虚报、瞒报、漏报。协会应保护会员合法利益,未经会员单位同意,不得将数据公开。
 
第十四条    必须遵守、履行协会章程。
 
             第三章    公约实施
 
    第十五条    协会是本公约的组织实施机构,负责向公约成员传递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成员的意愿和要
求,维护成员的合理正当权益。组织实施本会行业自律,并对成员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全体会员单位应当规范履行本公约的各项内容,违反本公约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协会视情况严重程度,给予警示或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
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全体会员单位应当自觉接受有关政府部门的业务指导,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增强自律意识,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    本会会员单位有权对协会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有权向主管部门检举组织实施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十九条    公约组织实施机构及公约成员在实施和履行本公约的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公约由协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经2019年10月30日,第四届一次全体会员大会修改,并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