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19年10月30日四届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越秀区各项环保产业活动,促进环保产业发展,加强行业自律,树立良好的行业风气,依法建立有序、公平的环保产业市场
竞争环境,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广州市越秀区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是广州市越秀区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全体会员单位的自律性公约,是全体会员单位自我约束的行为准则。
第三条 协会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和公平公正。
第四条 协会负责本公约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五条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履行行业规范和本公约条款。
第六条 自觉维护行业利益与形象,共同抵制有损行业形象的不良行为,相互尊重,同业互助,不利用非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
第七条 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的服务,不做虚假承诺及有违职业操守和道德的行为。
第八条 自觉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保守客户信息秘密,不利用客户信息从事任何向客户作出承诺无关的活动。
第九条 尊重客户,不对客户构成电话、短信或其他行为的骚扰。
第十条 严格规范交易资金管理,不挪用,不占用客户交易资金。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本行业相关备案及年检制度,严格规范执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依法规范执业。
第十二条 重视企业内部规范管理,加强企业内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养。
第十三条 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开展的环保服务业、环保产业以及各项经济调查。在开展调查过程中,会员单位必须如实向协会报告各项指标的统计数
据,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提供可靠依据,不得虚报、瞒报、漏报。协会应保护会员合法利益,未经会员单位同意,不得将数据公开。
第十四条 必须遵守、履行协会章程。
第三章 公约实施
第十五条 协会是本公约的组织实施机构,负责向公约成员传递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成员的意愿和要
求,维护成员的合理正当权益。组织实施本会行业自律,并对成员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全体会员单位应当规范履行本公约的各项内容,违反本公约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协会视情况严重程度,给予警示或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
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全体会员单位应当自觉接受有关政府部门的业务指导,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增强自律意识,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 本会会员单位有权对协会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有权向主管部门检举组织实施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十九条 公约组织实施机构及公约成员在实施和履行本公约的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公约由协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经2019年10月30日,第四届一次全体会员大会修改,并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