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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施行“修正版”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发布日期:2019-2-13 浏览量:5062 作者:越秀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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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委托制度
 

本报记者蔡新华 见习记者徐璐上海报道 “高污染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在本市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排放明显可见的黑烟。”自2019年1月1日起,上海市全面施行修正版《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修正版《条例》”)。这是上海首次在地方性法规中提及对超标排放车辆进行限行、禁行措施。

据悉,机动车是此次修正版《条例》调整的一个重点领域。修正版《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本市根据大气治理需要,对高污染机动车实施区域限行措施。高污染机动车的范围、限行区域和限行时间,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生态环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修正版《条例》还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取消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委托制度,机动车所有人可以自主选择检验机构。

在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方面,修正版《条例》制定了更细致的规定。修正版《条例》规定,在上海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上海市规定的排放标准;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由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此外,修正版《条例》对照2015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全面梳理后,新增了部分内容。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法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及相关监督监测信息。又如,增加对进口、销售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必须符合国家和上海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要求,并对罚则作了修改。

上海市生态环境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修改,一方面是对照上位法,调整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有关内容;另一方面是结合上海市实际,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文件要求,为上海打赢蓝天保卫战和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法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