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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环境违法可“协商”解决
发布日期:2019-2-13 浏览量:4534 作者:越秀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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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绍兴市环保局就该协议向绍兴中院申请司法确认,12月底绍兴中院裁定协议有效。目前相关款项已全额缴纳,工程也已经进入最后的评估验收阶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实现了对生态环境污染行为的多元化处置,更具体,更有针对性

环保部门让污染企业以承担修复费用的形式承担赔偿责任,并通过协议明确具体金额及修复方式,是否有法可依?

记者了解到,早在2017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就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明确在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可就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等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

按照该方案,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磋商后可签订协议予以明确,但此时双方签订的协议尚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签订主体可就该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在确认有效后,赔偿义务人如不按照协议履行,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相对于原来的行政处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实现了对生态环境污染行为的多元化处置,这样的修复方式更为具体,也更有针对性。”绍兴中院环资庭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