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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关于推动餐饮业有序复工复业的指引(试行)
发布日期:2020-2-24 浏览量:842 作者:越秀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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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关于推动餐饮业有序复工复业的指引(试行)

  按照省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工作指引(试行)、《广东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疫情防控组关于印发广东省餐饮服务业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指引的通知》(粤卫疾控函〔2020〕16号)及《广州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做好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穗防控办〔2020〕13号)要求,对涉及群众生活的行业要积极稳妥推动复工复业。本市餐饮业面临防疫情和保民生双重任务,应坚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业两不误。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为推动餐饮业有序复工复业,指引如下:

  一、分区分级防控

  各区应对照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对各区分级防控的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本区域内餐饮单位(含企业、个体户等,下同)复工复业工作措施。其中:

  (一)I级防控区。

  停止聚餐活动,要求各类餐饮单位暂停堂食服务。

  (二)II级防控区。

  暂停聚餐活动,要求各类餐饮单位暂停堂食服务。

  允许在包房(包厢)就餐,每个包房(包厢)只开一桌,且不得拼桌,人数不超过10人。长条桌同排顾客隔位相坐,对面错位相坐;圆桌顾客隔位相坐,面对面距离不小于1米。要求至少记录一名就餐客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三)Ⅲ级防控区。

  要求各类餐饮单位限制堂食服务。限制措施如下:

  1.对顾客测体温,要求顾客戴口罩,坐下饮食最后一刻才脱口罩,饮食完成后立即戴口罩。离开座位必须戴口罩。

  2.有条件的餐饮单位,用餐区出入口分开设置。

  3.大堂餐桌实际使用数量不超过平时的50%,不同餐桌之间距离不小于1米。

  4.每桌每批次顾客用餐后立即对桌椅进行消毒,再安排下一批次,间隔不低于10分钟。

  5.长条桌同排顾客隔位相坐,对面错位相坐;圆桌顾客隔位相坐,面对面距离不少于1米。

  6.不得拼桌。

  7.每桌登记至少一名就餐客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8.包房(包厢)方面,面积较小的,只开一桌,且不得拼桌,人数不超过10人。两桌以上的包房(包厢),实际使用数量不超过平时的50%,不同餐桌之间距离不小于1米。其余参照II级防控区要求处理。

  (四)Ⅳ级防控区。

  正常提供餐饮服务,要求餐饮单位落实好各项防控措施。

  二、复工复业条件

  各区落实属地管理,各类餐饮单位具备以下条件的,应有序推动复工复业。

  (一)防控机制到位。要求各餐饮单位以门店为单位,由店长(店主)全面负责,制定完善疫情防控工作措施和应急预案,明确疫情防控工作职责。

  (二)员工排查到位。要求各餐饮单位做好员工排查登记,掌握复工复业每名员工健康状况、过去14天去向,对来自或者去过疫情高发地的员工建立台账,按规定对其采取健康管理等措施,14天观察无恙后方可上岗;对仍滞留在疫情高发地的员工,要劝其暂缓返岗。

  (三)设施物资到位。要求各餐饮单位准备必需的体温探测仪、消毒水、口罩等疫情防控物资,优先保障一线员工配备防护用品。具备隔离条件的,落实隔离场所;不具备自行设立隔离场所条件的门店,要按照属地的统一安排,确定具体的隔离观察地点并向所在社区报备。

  (四)场所管理到位。要求餐饮单位按照《广州市就餐场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指引》(以下简称《就餐场所防控指引》)《居家和公共场所卫生间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卫生清洁消毒指引》(粤卫规划函〔2020〕7号)做好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工作人员的卫生防疫措施,做好场所通风、环境卫生与消毒、从业人员卫生管理、顾客管理、卫生间清洁消毒等工作。保持就餐场所内部环境整洁,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给予每桌客人提供双筷位勺或公筷公勺餐具,防止交叉污染。对于顾客接触多的地方(如走廊、电梯、扶手、把手、洗手间、厕位等),每天消毒不少于6次。卫生间保持通风、干爽,不能自然通风的采用排气扇等机械通风;尽可能配备有杀菌作用的洗手液或提供消毒纸巾,有条件的餐饮单位可把水龙头改为非接触式水龙头,避免接触;加强对卫生间清洁频次,保持卫生间地面干爽无积水。

  (五)宣传教育到位。要求餐饮单位做好疫情防控知识宣传和培训,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新冠肺炎的宣传专栏,大力普及相关防控知识,多渠道做好疫情防控宣传教育工作。

  (六)安全生产管理到位。要求餐饮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责任、安全培训、安全投入、安全管理和应急救援到位。员工人数10人(含本数)以上的餐饮单位,复工复业前落实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制定一套复工复业方案、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召开一次安全教育、召开一次班前会议“五个一”管理措施;员工人数10人以下的餐饮单位,复工复业前落实好上述安全生产责任要求。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复工复业。

  三、实施属地管理

  各区按照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关于分区分级防控要求和本工作指引,有序推动餐饮单位复工复业。对于复工复业后开展经营的餐饮单位,按照《就餐场所防控指引》做好后续防控工作。

  本指引适用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失效期另行规定。